外企过渡期可否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问:外资企业符合外资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而且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是否同时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和过渡期所得税优惠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一、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
三、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财政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属新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外资企业符合外资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与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属于财税[2009]69号文件限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优惠,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09-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