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关于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政策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公告
2009年第6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的有关政策,依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规定,对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依法实施转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现有资料,经初步核定,截至2009年3月26日,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公司共131家,涉及国有股东826家,应转持股份约83.94亿股,发行市值约639.33亿元。各公司履行转持义务的国有股东名称、应转持股数附后。此后,如上市公司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净资产不变、股份数量增加,国有股东应转持股份数量相应增加。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如有疑义,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馈意见,并提交国有股权管理批复等文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核定。
三、应转持股份自公告之日起予以冻结。
四、联系单位及电话:国资委产权局010-63193921、63193513
附件:境内国有股转持公司国有股东的转持数据表
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