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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潜伏”在账外的欠缴税款

警惕“潜伏”在账外的欠缴税款

   
   
  某市地方税务局的税收管理人员小王和小张,在今年4月的税收预警信息核实检查中,发现所属A企业的一笔出口退(免)税信息异常。A企业是一家以生产纺织机械设备为主的出口企业,自2006年1月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以来,基本每月都有免、抵、退税额计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此之前的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但是,该企业只在2008年年底申报缴纳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税费)23.94万元,并且也未按规定将以前年度实现的免、抵额计入相应的会计科目,只把每月实现的退税额记入账中。根据税法规定,生产型出口企业每月应当依据国家税务局退税机关已审批确认的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第24栏“当期应退税额”与25栏“当期免抵税额”所列的税额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地方税务局征收机关以此表中所列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税费。该企业到底是补缴以前年度的税费欠税款,还是缴纳全部的税费款呢?对于A企业23.94万元的缴税行为,小王与小张非常蹊跷。经查,A企业2006年~2008年出口退(免)税的免、抵税额为1345.8万元,为了逃避缴纳税费款项,除了对2008年度一部分免、抵税额进行了账务处理并以此为依据计提了税费以外,其余免、抵税额均未在账中体现,也更谈不上计算应当缴纳的税费了。这种“潜伏”在账外的欠缴税款通常是采取免、抵税额不入账、也不计提税费的做法来实现的。最后,税务机关责令A企业对少申报税款的情况进行自查,补缴了少申报的税款及滞纳金,并处以0.5倍的罚款。
  “隐身”的案例根源鉴于此问题可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小王和小张与当地国税局退税机关进行了沟通,发现此类问题在辖区内相当普遍。税务人员通过与欠税企业的约谈了解到,造成不申报税费的原因主要有四方面:一是多数生产型出口企业对此项政策不清楚,他们认为国税局退税机关所审批的免、抵、退税额,只有退税才能使企业见到资金的回流,而免、抵税额对他们来讲作用并不大。因此,做不做账没有任何影响,以免、抵税额为依据计提税费就更无从谈起了。二是部分不法企业利用国税、地税机关征退税信息衔接不畅、沟通少的问题,故施障眼对免、抵税额不进行账务处理,以此达到逃缴税款的目的。三是企业当期缴纳的增值税,也包括国税局稽查机关查补的税款。对此,部分企业对查补的增值税税款只是缴纳,通常不在账面反映或是在账面反映了也不计提税费。如果国税局、地税局、企业三方不进行缴纳税款数据比对,则很难发现“潜伏”在账外的此笔欠缴税款,尤其是规模不大的企业更为突出。四是国税局稽查机关清理以前年度的增值税税款,也属于计提税费的计征依据,因为欠缴增值税的大部分企业同时也会欠缴税费。
  税费征收政策的理解出口企业按照《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所列的免、抵、退税额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并以此计算税费、按期缴纳是应尽的义务。为了避免发生上述情况而受到税收处罚,出口企业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正确理解征收的概念。
  上述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应当包括出口免、抵税额,即出口免、抵税额要被视同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应当根据退税机关审批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的免、抵税额,来确定申报税费税额。
  例如:2009年3月底,国税局退税机关审批了A企业(内资)免、抵、退税额80万元,其中退税额为30万元,免、抵税额为50万元。假设A企业在3月份无内外销业务发生,所审批的免、抵、退税为前期出口业务在3月份收齐单证申报的退(免)税。A企业在收到返还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后,依据免、抵税额计算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和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其正确的计算与会计处理如下。
  1.3月底,收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5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800000。
  2.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为500000×7%=350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5000。
  3.计提教育费附加,为500000×3%=150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15000。
  上缴税费时会计分录省略。
  二是税费的征收依据,还应当包括国税局机关查补的当年以及以前年度的增值税税款。地税局征收机关不仅要重点监控企业当年实现的增值税税款,还要注意是否有查补以前年度的增值税税款。此外,还需建立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征退税衔接的交流机制,如企业的免、抵、退税及税费征收的管理情况交流,双方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和稽查补查等可能影响征税和退税计算因素的交流,以保证征税、退税的有效衔接等。  
  www.ctaxnews.com.cn 2009.05.18   滕晓勇,杜凯,王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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