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收入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收入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问:我是一名福利企业的财务人员,我们正在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我想咨询一下,财税[2007]92号规定的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要求,我们企业的增值税退税能否在汇算清缴时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以上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综上,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并入企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责任编辑:紫菁
2009-4-13 9:49 河北国税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