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专设机构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
问:我公司因发展需要,机构设置上单设了一工程处,负责公司新增项目(油库、油站)的收购及新建,该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也要将40%部份进行所得税纳税调增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贵公司设置的工程处为公司的内设部门,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公司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限额内扣除,超过的部分在年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09-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