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税官:
我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到目前已累计投资3.11亿美元,共分四期投入,且都已取得省国税局批准的享受分期投资独立核算的优惠,按照优惠政策,今年各期的适用所得税率分别为:一期18%,二期9%,三期9%,四期0%(四期的获得批准成立日期为07年3月16日),可多次询问相关主管单位此项优惠是否继续执行,至今答复都是政策尚未明确。
近期国际金融形势巨烈动荡,现已严重影响到我国的实体经济,我公司又是产品几乎全部外销的出口型企业,所受冲击尤其严重,目前订单已锐减五成以上,且正在计划大幅裁员,现已将近年底,公司正在编制明年的方针计划与预算,分期投资的优惠政策到底要不要继续执行下去?国家制定的政策到底有没有一致性?已经取得的优惠批文是否仍然有效?此项政策的是否明确已影响到公司生死存亡的重大决策!!恳求给予一个较为明确的答复。
急盼!!
2008-11-19 15:03:10
国际处信箱税官答复
你好,外商投资企业享受过渡期政策明确按照《实施企业所得过渡优惠政策表》(国发【2007】39号)文件执行,具体可以详见该文件。
2008-11-20 11:49:19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发【2007】第039号 发布时间: 2007年12月26日 状态: 有效
国发〔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
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
二、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三、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www.jsgs.gov.cn 2008年11月21日 17:32:23 编辑:金冈 来源: 江苏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