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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8-12-3 08:51 只看该作者
企业借款利息扣除应注意何事项?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在资金紧缺的情况下,除向金融机构借款外,可能要采取其他融资渠道进行融资。一般情况下向其他企业或个人借款是最简捷的方式,对于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税法已有明确规定。
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的扣除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对企业发生的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可按向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在发生年度的当期扣除。所说发生年度,应该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即使当年应付(由于资金紧张等原因)未付的利息,也应当在当年扣除。
向个人借款利息的扣除《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按上述规定扣除。首先需要借款的企业是“非金融企业”,借款对象也是“非金融企业”。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没有谈到具体向谁借款?只要是向非金融机构借款(也包括个人)都可以按规定计算扣除。新条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才可以,这就意味着企业向个人等借款发生的利息是不能扣除的。这一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地税函〔2008〕36号)已明确:“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各基层局不得为贷款个人代开发票。”那么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只能用本企业税后利润处理。
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的扣除
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首先要判定借款期限是多长,是3个月还是半年(或几年)。然后查找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还要注意的是:金融企业的利率也不一样,各银行的浮动利率不一。使用哪个利率是我们需要研究的,早在1994年国税发〔1994〕132号文件关于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的处理问题规定:“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其超过的部分,不准予扣除。”这个文件提到了“商业银行”,是不是所有商业银行的浮动利率都一样?不一定。所以,为了准确掌握,应按着本企业开户行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因为各级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各行的利率,只有按本企业开户行的利率掌握较为合理,也符合新税法合理性原则。
企业支付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是否需要合法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文件,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于收取利息的企业首先要缴纳营业税,并同时开具发票,可能本企业无相关发票,可到本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对支付利息的企业应以取得发票金额记入企业的“财务费用”,如果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要进行纳税调整。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我们不谈金融企业,只就其他企业发生关联方借款利息的支出如何扣除:例如,这个企业注册资金2000万元,其中有关联方企业的权益性投资1000万元。又向其借款(债权性投资)3000万元,支付利息只能按2∶1的比例确认,只对2000万元发生的利息可以扣除。而且同样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www.ctaxnews.com.cn 2008.12.01 毕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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