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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8〕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财政、税务机关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反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

  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下载: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pdf

http://szs.mof.gov.cn/shuizhengs ... 20081128_93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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