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
按照上述的说法,如果企业向个人借款所产生的借款利息,是不能列支的吗?
您好!
按规定,取得利息收入方要到地税局申请开具发票,企业方可在税前列支.但以前地方税务部门有过一些融通的处理办法,即只要双方签定借款协议,支付利息时一并代扣了个人所得税款,在利率不高于同期金融机构的利率水平前提下,企业可凭个人的收款收据列支相关利息.目前新所得税法公布后,不知税务部门还能认可此种处理办法否,请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具体询问一下如何办理.
以上回复供参考.
[ 本帖最后由 ywb 于 2008-11-13 15:31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