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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共基础设施,优惠“门槛”抬高了

投资公共基础设施,优惠“门槛”抬高了


  前不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新版目录”)。按照新版目录,企业投资7大类18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仍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与老版本相比,新版目录抬高了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门槛”。有关专家表示,企业今后投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要算好相关的税收账。
  据北京德威京会计咨询公司的高级经理肖大勇介绍,新的优惠政策与原来相比,最大的变化有三个:一是优惠起始点由过去的“获利年度起”变为“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二是优惠期限由过去的“五免五减半”变为“三免三减半”;三是优惠对象由原来的整个企业变为现在的相应项目。
  记者了解到,按照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在海南经济特区、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等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
  而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肖大勇向记者表示,按照原来从“获利年度”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很多企业便尽量拖长获利前的时间,加上基础设施投资较大,回收期限长,一些企业从事项目开始后十几年都不获利,从而出现“长亏不倒”的现象,企业缴纳所得税也就无从谈起。新企业所得税法要求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减免税优惠,可以减少企业推迟获利年度的动机。
  专家特别提醒企业,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的减免税政策,其优惠对象是投资并经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企业,而不是单纯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建设企业。也就是说,目录中没有列举的项目不能享受优惠,有一些项目虽然列入了目录,但是如果属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也不能享受优惠。
  肖大勇分析说,这一限制的目的,在于鼓励对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而企业承包经营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对于大力快速发展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作用有限,承包建设只是属于单纯的施工建设,并不负责投资,与扩大公共基础设施规模没有直接关系。
  北京京华融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王培还提醒企业,原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优惠政策的优惠对象主要针对企业,新法在保留对部分企业的优惠的同时,强调优惠的针对性,即突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优惠。他表示,针对项目所得的优惠,使得企业经营范围和目的不必受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局限和约束,更趋向税收中性原则。
  王培说,由于对公共基础设施的优惠政策针对的是“项目”而不是“企业”,企业今后投资并经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没有单独计算的,将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凡是涉及到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优惠政策的单个项目,企业一定要将资金封闭管理,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比如一个企业在公共基础设施方面的收益是1000万元,相关的准予扣除的各种费用是600万元,那么其纳税额就是(1000—600)×25%=100万元。如果通过加强财务管理,费用的分摊更加科学、合理,那么纳税额将很有可能低于100万元。
  不过肖大勇也表示,这里所谓的单独核算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单独核算,在实际业务中也很难做到真正的单独核算。企业一定要注意相关证据的搜集和整理,并及时和税务机关沟通,以确保相关证据的合理、合法性,进而有效地防范税务风险。  






   
    www.ctaxnews.com.cn 2008.10.20   张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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