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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尊敬的教师您好:
我单位是一家外资企业,今年买了一台旧设备,对方帐面上该设备是2000.6月购买的,原值为182413,提的折旧是134073.8,净值为48339.2,对方开票金额为150000,请问折旧如何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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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龚雪 于 2008-10-15 16:41 发表
尊敬的教师您好:
我单位是一家外资企业,今年买了一台旧设备,对方帐面上该设备是2000.6月购买的,原值为182413,提的折旧是134073.8,净值为48339.2,对方开票金额为150000,请问折旧如何提
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第1095号)规定,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所以,请贵公司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按以上规定精神确定尚可使用年限后计提折旧为妥。
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尚未收到最新规定,如今后有新文件下发,则按新规定办理。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 本帖最后由 ywb 于 2008-10-16 08:5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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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上的处理

根据2006年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规定:固定资产应在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分摊应计折旧额。应计折旧额,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如果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 本帖最后由 wbh888 于 2008-10-20 15:5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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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上的差异,企业应按会计规定办理核算,在纳税时须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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