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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出台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

江苏省出台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


  本报讯 《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具有协助税务机关共同做好地方税收征管工作责任的部门和单位达到22个,涵盖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以有效保障税源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广泛性。其中,规定建设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20个相关部门必须于规定时间内向地税机关提供相关信息,民政部门等5个部门应当为地税机关查询涉税信息提供协助。
  据介绍,《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政府信息网络为依托,建立地方税收征管保障信息交换平台,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现涉税信息的共享,第一次从制度上明确提出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为实现地方税收的“依法治税、应收尽收”提供了制度保障。
  《办法》明确,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中安排有奖发票、涉税举报的奖金和“三代”手续费;审计部门应当将被审对象是否依法履行税收义务作为必审内容;房产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对不能提供税务发票、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房产、土地权属变更手续;工商部门在办理注销手续时,对不能提供税务登记注销证明的,应当通报地税机关;公安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等。《办法》通过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把以往税收征管的“盲区”加以界定,加大了税收征管的力度。
  《办法》还规定地税机关可以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对一些零星分散税源和异地缴纳的税款可实行委托代征,比如客运、房产交易、出让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出租、家庭装修、彩票销售及兑奖、营业性演出、商业性体育比赛、在本地提供劳务的外地纳税人等。委托代征的规范,有利于降低征纳成本,有利于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税,也有利于税务机关控管税源。
  此外,《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综合治税职责情况、涉税信息传递情况、代扣代征税款情况和税务机关组织收入情况的考核,并定期将考核情况进行通报,从而保障、推动综合治税工作的正常开展。
  近年来,江苏省各级地税机关不断强化征管,堵漏增收,税收收入连年稳步增长。但由于地方税收税种多、涉及面广,地税机关受到信息来源渠道的限制,对部分行业、税种,尤其是一些地方零散税源缺乏有效的源头控管手段,影响了税收征管质量和征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税收流失,影响了地方财政收入。虽然《税收征管法》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执行职务,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但在地方税收征管实践中,尚缺乏具体操作层面的制度规范。实践证明,加强地方税收征管,离不开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实行社会综合治税,符合当今世界税源控管社会化的发展趋势。
  江苏省地税局从2006年起着手起草《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在起草过程中遵循了三项原则:一是坚决贯彻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使《办法》与上位法相统一,具有合法性;二是上位法有明确规定的,尽量不照抄照搬,重点在于弥补上位法不明确或缺漏的内容,在条文上力求简洁;三是结合江苏省情况,对《税收征管法》原则性的规定分类细化,增强《办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办法》经过两年的反复讨论、修改,最终成稿。
  江苏省地税局局长李小平表示,该《办法》旨在规范行政管理关系,以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为核心,通过明确政府、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及个人在税收保障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建立“政府主导、地税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治税机制,从而在实现信息共享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税源控管,促进地方税收应收尽收,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财力保障。  
www.ctaxnews.com.cn 2008.10.06   黄冰格,娄开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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