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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出台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出台

  本报讯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随着目录的发布,《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得到落实。
  按《目录》的规定,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和再生资源3大类别、16项资源被列为综合利用的资源,企业利用这些资源生产《目录》规定的产品,并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就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www.ctaxnews.com.cn 2008.09.10   邹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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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工具      
   
   
  解读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张学诞
  采访人:本报记者 史晓龙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发改委《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推进资源税制度改革;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张学诞结合当前国内形势对上述税制改革的背景、路径及将对当前乃至今后国家经济生活的影响作了解读。
  我国现行资源税制和环境税制存在诸多问题
  张学诞: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面临的资源和环境压力不断加大,资源紧缺和环境恶化问题已经十分突出。从国际经验看,经济手段是解决资源和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其中税收政策又是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工具。
  我国的资源税是国家为了调节级差收入和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开征的一个税种,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盐等,对应税矿产品按从量定额的方式进行计征,根据资源禀赋等因素确定不同的税额标准。2004年以来,我国对资源税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提高了资源税税负。我国现行资源税制仍存在诸多问题,如资源税税负偏低、税负与资源价格不挂钩、征收范围窄等。
  而在环境税制方面,目前尚缺乏独立的环境税种。虽然资源税、消费税等各个税种的“绿化”能达到一定的激励纳税人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或限制纳税人污染、破坏环境的目的,但由于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约,现有税种的“绿化”对环境保护的作用尚不能有效体现出来。同时,现行环境收费存在不规范、标准低,缺乏权威性和统一性,执行不严格,环境收费收入未被用于环保支出等方面的缺点,现实中企业成了交钱排污,环境收费未起到减少企业污染行为的作用。
  资源税改革核心是改进计征方式,提高税负水平;环境税征收范围将主要是废气和废水
  张学诞:改革资源税和开征环境税是今后我国资源和环境税制改革的重要方面。而针对以上问题,资源税的改革方向和内容主要是:一是改革计征方法,将“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以产品金额为单位乘以一定的税率来计算税额。在能源价格不断上涨的背景下,将税收与资源市场价格直接挂钩能起到更大的调节作用。二是提高税负水平,即在现有税负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税率。三是扩大征收范围,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纳入征收范围。四是将回采率或资源开采后污染的处理情况与资源税的税率水平联系起来,制定鼓励回收利用的优惠政策。
  环境税的改革要比资源税复杂,涉及税种形式、征收范围和对象的选择,以及排污费的费改税等问题。环境税的税种形式主要应包括污染排放税和污染产品税。其中,污染排放税是基于“污染者付费”原则对污染排放行为进行的征收。具体征税对象包括各种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污染产品税是基于“使用者付费”原则对具有潜在污染的产品进行的征收,征税对象包括能源燃料、臭氧损耗物质、化肥农药、汞镉电池等污染产品。从我国的环境状况和征管可行性角度看,征税对象有必要选择排放量易于直接或间接监测的污染物。因此,未来环境税的征收范围将主要是废气和废水,具体又表现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氧化碳和工业污水等突出的污染物。由于上述征税对象多数与现行排污费征收对象重合,因此,开征环境税意味着实行费改税。
  应该注意到,资源税和环境税改革并不单是两个税种的问题,为了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国家还需要从整个资源和环境的税费制度的总体改革来进行考虑,结合其他税种和排污收费制度的改革,建立起完善的“绿色”税费体系。
  一旦社会经济条件允许,改革必然会在适当时机出台
  张学诞:改革资源税和开征环境税将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乃至整个国家可持续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但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改革可能对经济社会生活带来的短期不利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改革的实施。
  首先,资源税税负的提高必然会提高资源产品价格,从而造成上游生产资料产品价格的上涨。环境税的征收,尤其是碳税的征收也同样会导致能源价格的上涨。因此,两者的改革会对整体物价水平形成上行压力。同时,企业如果能够进行税负的转嫁,最终会加大消费者的负担。在目前我国物价水平居高不下的情况下,两个税种的改革和开征必然会受到这方面的制约。而资源税改革在2007年下半年未能出台,显然是基于物价方面的考虑。其次,环境税的开征还会加大对部分行业和企业的负担,影响企业的竞争力。第三,环境税的开征还涉及征管配套和环保部门配合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影响环境税的开征时间。
  不过,虽然资源税和环境税改革受到上述问题的影响,但可以通过其他税种的减税、相关优惠政策以及其他经济政策的配套来减弱这些影响。也就是说,这不会改变资源税和环境税的改革方向,一旦社会经济条件允许,改革必然会在适当的时机出台。  
www.ctaxnews.com.cn 2008.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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