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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8-8-25 17:20 只看该作者
延长退休期间的工资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吗?
罗湖区李先生来电咨询:我是某公司的高级工程师,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公司考虑到发展需要挽留我再继续多干五年,并保证延长退休期间工资免个人所得税。请问:延长退休期间的工资是否真的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李先生,您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退休工资免纳个人所得税;对于离退休后返聘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以及离退休后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属于个人离退休后重新受雇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也有例外情况:对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缴个人所得税。此处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
(一)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缴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缴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您不属于以上特指的高级专家,延长退休期间所取得的工资薪金等收入还是要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陈巧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6日 09:19 深圳新闻网-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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