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苏明:运用税收政策支持节能减排

苏明:运用税收政策支持节能减排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苏明表示,未来我国政府对能源的管理应由注重能源供应转向供应与终端消费并重,从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向以经济政策调控手段为主。政府应采取有效的经济激励政策,鼓励生产和使用各类节能设备,以减少能源消费,促进市场竞争,减少污染物排放,逐步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
  苏明指出,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促进能源节约及可持续开发和利用上具有其他经济手段难以替代的功能。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调整和优化促进节能的税收政策体系,主要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间接引导与直接激励相结合的原则。税收支持产业发展的重心由直接型优惠向间接型优惠转移,是当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也是我国税制的发展方向。在促进节能产业方展方面,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调整要坚持以间接优惠为主,以直接优惠为辅。
  二是鼓励性政策与限制性政策相结合的原则。国家的能源政策一方面鼓励节能型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对高能耗产业加以限制。促进节能的税收政策的制定也要遵循鼓励与限制并举原则,更好地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
  三是全方位促进与多环节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发展节能产业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鼓励节能投资,又要引导节能消费;既要扶持节能产品的生产,又要促进节能技术的推广等。不同的方面需要有不同的政策手段,需要体现不同的政策导向。税收政策应该根据自身的特点,更好地发挥促进节能的作用。
  根据上述原则,苏明就促进节能投资、引导节能消费、调整节能产品进出口以及鼓励节能技术推广等方面的税收政策提出了建议。
  在促进节能投资方面,苏明指出,企业所得税是引导社会投资方向,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政策工具。对生产和制造节能设备和产品的企业,应给予一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一是加大对节能设备和产品研发费用的税前抵扣比例,如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用于节能设备、产品的研发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列支,同时建立研发专项基金,用于企业节能设备、产品的开发与研制;二是对生产节能产品的专用设备,按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三是对企业购置生产节能产品设备的投资,按一定比例抵免企业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在我国当前的税制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其重要特点是“环环相扣”,即上游产品的销项税额恰恰是下游产品的进项税额。这种特点决定了对减免增值税要特别慎重,否则就会影响多个环节。此外,增值税是一种较为中性的税种,除个别产品实行零税率以及少数产品实行13%的低税率外,绝大多数产品都实行统一的17%的标准税率。因此,一般无法利用增值税达到限制非节能产品发展的目的。在这方面,一些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借鉴意义。如,对节能效益异常显著,但因价格等因素制约推广的重大节能设备和产品,在一定期限内实行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对个别节能效果非常明显的产品,在一定期限内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等。
  需要说明的是,在运用增值税优惠政策时要注意三个问题:一要严格界定和限制优惠范围。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节能产品应该是节能效果非常明显、市场占有率很低的产品。政府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意义是帮助其开拓市场。这就决定了优惠政策必须限制在非常小的范围内,避免过多过滥。二要严格限定优惠时限。随着技术的发展,原来被认定为节能的产品,过一段时间以后可能就变为一般产品,市场随之出现了更新的节能产品。因此,政策的优惠必须有时限,不能长期化。三要客观认识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效果。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其优惠政策除了能影响节能产品的生产外,短期内对产品价格以及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没有明显的引导作用。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发展,政策的示范意义大于实际上的财务意义,更多地体现为国家导向。
  对于其他税收政策,苏明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对符合一定标准的节能生产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方面适当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二是改革资源税制度,将一些尚未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的资源品,如水资源、森林资源等,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对国家需要重点保护或限制开采的能源资源,适当提高资源税税率,甚至可以采取从量定额征收与从价定率征收相结合的征税办法。三是开征环境保护税,将一些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高能耗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引导社会投资向生产节能型产品转移。
  在引导节能消费方面,苏明认为主要应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调整现行的消费税政策。一是将目前尚未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不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高能耗产品、资源消耗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二是适当调整现行一些应税消费品的税率,如提高大排气量轿车的消费税税率,适当降低小排气量汽车、摩托车的消费税税率等;三是适当调整消费税的优惠政策,比照对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消费税的政策,对符合一定节能标准的节能产品,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减征消费税的优惠。
  调整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政策。一是对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车辆,按适当比例给予减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二是调整车船税的计税标准,对不同能耗水平的车船规定不同的征税额度,实行差别征收。
  开征燃油税。国际经验表明,开征汽车燃油税是推动节油事业发展的成功举措,对促进汽车节油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国家择机尽快开征燃油税,对不同能耗的燃油或燃气,规定不同的税率。改革现行对原油征收资源税的计税办法,改从量征收为从价征收,使国家能从原油价格上涨中分享部分收益。
  苏明表示,从长远看,对消耗不可再生能源的产品,要设立一些新的税种,如环境污染税、碳税、能源消耗税等。对耗能大户要由目前实行单一的行政处罚手段变为税收调控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组合手段。
  在调整节能产品进出口税收政策方面,苏明指出,从进口税收方面看,可以考虑实行如下措施: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节能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对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生产节能产品的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国内不能生产或技术上达不到要求、将用于节能产品生产、节能效益非常显著的重大设备,免除关税。从出口税收方面看,可以考虑根据国家能源政策导向,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对鼓励类的出口产品,适当提高退税率;对限制类出口产品的退税率,适当降低税率,甚至取消退税。
  在促进节能方面,苏明指出,税收政策不仅应注重节能产品的生产和消费,还应注重节能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节能技术向商品的转化。一是对从事节能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二是对单位和个人为生产节能产品提供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www.ctaxnews.com.cn 2008.07.30   厉征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