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会员
帮助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财税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
发新话题
发布投票
发布商品
发布悬赏
发布活动
发布辩论
发布视频
打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ywb
版主
个人空间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当前离线
1
#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8-8-15 16:34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节能减排,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税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乘用车消费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二、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
调整后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生产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销出的乘用车发生退货的,按政策调整前的原税率退税。出口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乘用车,并取得消费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的,在2008年9月1日以后出口的,按原税率退税。
附件: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八月一日
附件:
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小汽车:
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
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http://www.mof.gov.cn/caizhengbuzhuzhan/zhengwuxinxi/
zhengcefabu/200808/t20080812_62108.htm
UID
10
帖子
30281
精华
112
积分
45007
威望
45007 点
金钱
233297 RMB
贡献值
44775 点
好评度
413 点
阅读权限
100
性别
男
在线时间
15347 小时
注册时间
2003-9-25
最后登录
2024-5-17
查看详细资料
TOP
‹‹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
最近访问的版块 ...
财税大家谈
咨询区
美图区
大企业专区
党支部专区
鑫桥论坛
咨询区
财税法规
财税大家谈
党支部专区
大企业专区
美图区
文件区
回收站
控制面板首页
编辑个人资料
积分记录
公众用户组
个人空间管理
基本概况
版块排行
主题排行
发帖排行
积分排行
交易排行
在线时间
管理团队
管理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