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征管处,张家港保税区、常熟市国税局征管科,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管理科: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现将十月份各税种的申报期限明确如下:
增值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17日;
消费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17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22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22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15日。
请各单位做好宣传并安排好有关工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www.jsgs.gov.cn 2007年09月29日 17:33:42 编辑:金冈 来源: 江苏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