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
苏国税发〔2007〕131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范(试行)>等十二项鉴证业务规范的通知》(苏国税发〔2007〕41号)文件已在此前下发。今后,各地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范(试行)>等十二项鉴证业务规范的通知》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
二、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七月九日
发文字号: 苏国税发【2007】第131号 发布时间: 2007年07月09日 状态: 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