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人保财险江苏省分公司2006年度在分公司本部补提未决赔款准
苏国税函〔2007〕167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人保财险江苏省分公司《关于2006年度人保财险江苏省分公司本部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纳税调整问题的请示》(苏人保财险发[2007]51号),申请在省分公司本部代各市分公司补提2006年度未决赔款准备金差额部分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汇总纳税的各级分公司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考虑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准备金精算结果下发时间滞后、各市分公司2006年度汇缴申报已经结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人保财险江苏分公司2006年度在省分公司本部代各市分公司补提未决赔款准备金差额部分。
各地在审核人保财险江苏省分公司及各市分公司的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超标准税前列支的部分,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四月十四日
发文字号: 苏国税函【2007】第167号 发布时间: 2007年04月14日 状态: 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