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
―― 2006 年12 月24 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作说明。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精神,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法制办共同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征求意见稿)》 ,于2004 年书面征求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预工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分别召开了有关部门、企业、专家参加的座谈会,直接听取了意见。今年,又再次征求了32 个中央单位的意见。有关方面普遍认为,加快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和外国企业,下同)所得税税制改革进程,尽快出台实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为各类企业竞争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十分必要。在吸收各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2006 年8 月23 日国务院第147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出台时机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按内资、外资企业分别立法,外资企业适用1991 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称外资税法),内资企业适用1993 年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以下称内资税法)。自20 世纪80 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资、发展经济,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实践证明这样做是必要的,对改革开放、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6 年8 月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7 . 9 万户,实际使用外资6596 亿美元。2005 年外资企业销售收入达77024 亿元,占全国销售收入总量的37 . 5 % ;缴纳各类税款6391 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的20 . 7 %。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继续采取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税收政策,必将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
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
一是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差异较大,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现行税法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存在对外资企业偏松、内资企业偏紧的问题,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2005 年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4 . 53 % , 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4 . 89 % ,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 个百分点,企业要求统一税收待遇、公平竞争的呼声较高。
二是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比如,一些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等。
三是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实施10 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针对新情况及时完善和修仃。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的许多重要税收政策,也需要及时补充到法律中。
为有效解决企业所得税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有必要尽快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是体现“五个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配套措施,是中国经济制度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性工作之一,也是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和呼声。
目前,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时期,企业的整体效益近年来有较大提高,财政收入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借鉴国际税制改革经验,在这样的形势下进行企业所得税改革,国家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都比较强,是改革的有利时机。
二、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企业所得税改革遵循了以下原则:1 .贯彻公平税负原则,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
2 .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统筹经济社会和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 .发挥调控作用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优化国民经济结构。
4 .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借鉴世界各国税制改革最新经验,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尽可能体现税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
5 .理顺分配关系原则,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
6 .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则,规范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原则,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草案体现了“四个统一”: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称新税法)后,国务院将根据新税法制定实施条例,对有关规定作进一步细化,并与新税法同时实施。
(一)税率。
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 %。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 %、15 %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 %、18 %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因此,有必要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草案将新的税率确定为25 % (草案第六条第一款)。主要考虑是: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还要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地区)的税率水平。全世界巧9 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 . 6 % ,我国周边18 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 . 7 %。草案规定的25 %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为扶持小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草案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些继型鱼坚到巡丝通皿厕目牌(草案第六条第二款)。小型微利企业的具体标准,国务院将在实施条例中规定。
(二)税收优惠。
1 .主要内容。
为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结合各国税制改革的新形势,草案采取以下五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一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 %的优惠税率(草案第三十四条),扩大对创业投资等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二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四是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即经济特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即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即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五是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见附表1 )。通过以上整合,草案确定的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等。(草案第六章)
高新技术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特殊地位,借鉴一些国家的经验,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优惠税率是必要的。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一个执行政策的操作性问题,需要根据发展变化的情况不断加以完善,具体内容在实施条例中规定比较妥当。目前,国务院相关部门正在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进行研究论证。
2 .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
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草案规定,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按原税法规定享受15 %和24 %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 年内可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并在5 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按原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可以按原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实施年度起计算。考虑到过渡措施政策性强、情况复杂,草案规定,上述过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草案第六十三条)
(三)纳税人和纳税义务。
大多数国家对个人以外的组织或者实体课税,是以法人作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因此,草案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这与现行有关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为避免重复征税,草案同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草案第一条)
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草案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在国际上,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有“登记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等,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多个标准相结合的办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草案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草案第二条)
鉴于港澳台地区的特殊性,拟对在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视同在中国境外登记注册的企业,有关内容将在实施条例中作具体规定。
(四)收入。
草案将收入总额界定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吝种来源取得的收入”(草案第七条),同时,草案对“不征税收入”也作了明确规定(草案第八条),即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草案还将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规定为“免税收入”(草案第三十二条),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范围。
(五)扣除。
目前,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扣除方面规定不尽一致,比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草案统一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草案第三章),将来与新税法同步实施的实施条例将对具体的扣除办法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工资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广告费支出等(见附表2 )。另外,专设“资产的税务处理”一章,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有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等方面的支出扣除作了统一规范。(草案第四章)
(六)征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但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一些特殊要求,如纳税地点、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等。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草案对此作了补充规定。
1 .纳税方式。现行做法是:内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纳税,外资企业实行企业总机构汇总纳税。为统一纳税方式,方便纳税人,草案规定,对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草案第五十四条)
2 .特别纳税调整。当前,一些企业运用各种避税手段规避所得税的现象日趋严重,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日益激烈。为了防范各种避税行为,草案借鉴国际惯例,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草案第八章)
四、对企业税负和财政收入的影响
实行新税法,不同类型企业的税负将会有一定程度的变化。对内资企业来说,主要是减轻税收负担;对外资企业来说,税负将略有上升,但由于对老企业采取了一定期限的过渡优惠措施,因此,不会对其生产经营产生大的影响。国际经验表明,稳定的政治局面、发展良好的经济态势、广阔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不断完善的法制环境和政府服务等,是吸引外资的主要因素,税收优惠只是一个方面,新税法的实施也不会对吸引外资产生大的影响。
新税法买施后,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定名义税率由33 %下降至25 % ,降低了8 个百分点;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名义税率也由33 %降低了8 个百分点,但由于一些外资企业原来可以享受24 %或15 %的低税率优惠,从而其法定名义税率分别上升了1 个百分点和10 个百分点。考虑到新税法执行后其中一部分外资企业可以继续按新税法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和小型微利企业照顾性低税率,一部分外资企业可以享受过渡优惠政策,新税法执行后对外资企业即期财务成本不会造成大的影响。由于总体上降低了法定税率,扩大了税前扣除标准,如果2008 年实施新税法,与原税法的口径相比,财政减收约930 亿元,其中内资企业所得税减收约1340 亿元,外资企业所得税增收约410 亿元。如果考虑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因素,在新税法实施当年带来的财政减收将更大一些,但在财政可承受范围之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