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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征收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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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5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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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征收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7]第224号 颁布时间: 2007-02-15 执行时间: 2007-02-15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是否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26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五条规定,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底盘发生更换的,纳税人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对于已税车辆车架发生更换的,不需重新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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