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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的通知



税总函[2016]407号                   2016.8.14

税总函[2016]3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严禁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专项治理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将“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调整为“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事项”中“具有行政登记性质的事项”的精神,税务总局正着手制定《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试行)》,以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管;同时,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的有关规定,税务总局正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对涉税专业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

鉴此,税务总局研究决定:从发文之日起,暂停执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第二十三条“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的规定,待《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试行)》出台后,按照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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