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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的决定

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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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
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在2010年12月31日前”修改为“在2015年12月31日前”。

  (二)将附件《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二、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附件《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下载: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doc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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