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重新制定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财政部网站 作者: 日期:2011-01-08
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财政部重新制定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要求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财政部网站1月7日发布《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具体补助范围包括: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部10个省及辽宁、山东、福建3省(不含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
财政部指出,对专项资金支付相关地区要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于年底存在专项资金结余的地区,中央财政将相应减少安排该地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数额。
专项资金在优先满足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前提下,可用于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购买廉租住房可以购买旧房,也可以购买新房。
办法还规定,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每年4月30日之前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有关地区。同时,根据相关地区廉租住房保障任务完成情况、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上报数据准确情况等因素,相应增加或减少相关地区专项资金。
财政困难地区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数额后,应当参照中央财政的分配方案,于每年5月31日前下达,并将下达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