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旅行社企业营业税计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9〕210号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旅行社企业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请示》收悉,经请示总局同意,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应按规定开具旅游业专用发票,并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旅游企业从事旅游业务,但未开具旅游业专用发票的,应按规定换开发票。在未换开发票之前,暂不得扣除相关费用计征营业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