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4、5、6月份纳税申报期限顺延的通知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现将2008年4月份、5月份、6月份各税种的申报期限分别明确如下:
一、2008年4月份各税种的申报期限
增值税申报期限顺延至4月15日;
消费税申报期限顺延至4月15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顺延至4月10日。
二、2008年5月份各税种的申报期限
增值税申报期限顺延至5月14日;
消费税申报期限顺延至5月14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顺延至5月20日;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顺延至5月12日。
三、2008年6月份各税种的申报期限
增值税申报期限顺延至6月13日;
消费税申报期限顺延至6月13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顺延至6月18日;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顺延至6月10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