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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起始时间的请示》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起始时间的请示》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7〕166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起始时间的请示》(通国税发([2006]196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7]3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仅适用于2005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2005年10月1日前设立的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规定的减免税起始时间执行。特此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四月十四日

   抄送:各省辖市(除南通)、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发文字号: 苏国税函【2007】第166号  发布时间: 2007年04月14日 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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