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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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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8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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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www.jsgs.gov.cn
2006年09月30日 15:25:47 编辑:金冈 来源: 江苏国税网
苏国税发〔2006〕196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分行、常熟市支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电子缴税是税款缴库方式的重要变革,它对方便纳税人缴税,确保国家税款及时、准确缴入国库,提高工作效率,简化业务操作和对帐工作,对税款的应征、在途、入库、欠税等实时监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电子缴税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涉及面广,工作要求高,各地国库、银行和税务部门(有的地方还涉及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加强管理,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目前,从全省来看,由于各地的具体情况不同,有的地方还没有完全实行电子缴税;有的地方虽已全面实行电子缴税,不再使用纸质缴款书,但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的模式、电子缴税凭证以及有关退库、更正业务的处理等也不尽相同。为此,希望各地认真按照总局《通知》要求特别是使用电子缴款书的条件、电子缴税凭证等方面的内容,对现有的电子缴税软件作相应的修改、完善,进一步规范电子缴税行为,确保电子缴税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各地实行电子缴税后决定取消纸质缴款书的(包括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实行电子缴税,不再使用纸质缴款书的地区,按总局《通知》要求,已进一步规范了电子缴税行为的),税务和国库部门应及时将电子缴款书的适用范围、联网实施办法及操作规程等共同报送省国税局(计统处)、省地税局(计财处)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库处)备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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