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 ”起企业缴交年金可税前列支
2004-04-1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宣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1995年颁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按照新政策,参加企业年金缴费的职工,退休后除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外,还能享受一笔由本人和企业共同缴纳累积的“养老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解释:企业年金并不像基本养老保险那样由国家强制实行,它的建立是自愿和有条件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明确,只有“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才可以建立企业年金。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达1.549亿,但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还不多。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即一个月的工资总额),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
职工退休时,可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性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到退休年龄,则不能提前提取年金;职工若要出境定居,可根据本人要求将年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按照新的政策,由企业缴纳的年金费用在4%以内部分可以税前列支成本,可大大提高企业的积极性。其次,新政策对企业年金的增值和运营作了规范,资金运行将受到严格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