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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转发支持涉税专业服务规范性发展有关文件的通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转发支持涉税专业服务规范性发展有关文件的通知




中税协发[2023]34号           2023-7-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助力税务师事务所拓展涉税业务市场,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支持第三方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的有关精神,我们梳理了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可以受托开展相关业务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方税协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以问题为导向,主动与相关领域主管部门沟通联系,想方设法为会员排忧解难,结合实际,依法规范、科学引导税务师行业有序参与涉税专业服务。

  税屋附件:

  1.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开展相关业务的规定

  2.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中介机构或第三方可以开展相关业务的规定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3年7月4日

  附件1:

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开展相关业务的规定

  1.《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

  鉴证服务(编码:C20020000)中的税务鉴证服务(编码:C20020200)

  咨询服务(编码:C20030000)中的税务咨询服务(编码:C2003020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情况等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使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3.《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是指由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确定,作为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参与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的相关领域专业人员,主要包括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税务师)、企业合规师、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以及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机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组织)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组织实施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选任,应当在成员单位或其所属或者主管的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协会等有关组织的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选任名额、标准条件、报名方式、报名材料和选任工作程序等相关事项,公告期一般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4.《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十七条 第三方组织及其组成人员在合规考察期内,可以针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开展必要的检查、评估,涉案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方组织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系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中介组织人员的,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期间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可能有利益关系的业务;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结束后一年以内,上述人员及其所在中介组织不得接受涉案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人员的业务。

  5.《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六、本公告第五条规定需报送的材料,应在申报年度6月30日前报送,包括:

  ……

  (四)申报前3个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的纳税审核报告(或鉴证报告)。

  6.《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高法[2020]95号)

  第十三条 建立管理人名册动态调整机制。管理人名册动态调整的信息应当及时公开,相关资料归入管理人履职资料库。

  市级管理人由各中级法院根据破产案件审理需要,结合管理人退出、除名等情况,从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增补,报本院备案后实施。

  7.《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2019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第五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涉税业务:(一)纳税申报代理。……(二)一般税务咨询。……(三)专业税务顾问。……(四)税收策划。……(五)涉税鉴证。……(六)纳税情况审查。……(七)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八)其他涉税服务。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涉税业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8.《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建保[2018]92号)

  第二条(三)科学选定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但不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9.《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

  第八条 在抽查工作中,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相关工作。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2016年9月22日

  第二十四条 海关实施稽查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具备会计、税务等相关资质和能力的专业机构,就相关问题作出专业结论,经海关认可后可以作为稽查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被稽查人委托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

  海关委托专业机构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和权利义务等。

  专业机构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违反保密约定等情形的,海关应当如实记录,作出相应处置,并可以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

  11.《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6年第670号)

  第二十一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就相关问题作出专业结论。被稽查人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

  1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一、组织与实施

  ……

  (三)中介机构

  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

  1.中介机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要求做好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60号)

  第二条 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合理引导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走出去”,提供重点投资国税收法律咨询等方面服务,努力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稳定、及时、方便的专业服务。

  15.《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16.《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二十六)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对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交易行为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依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

  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

  一、自2012年3月1日起,网上发行资金申购日在2012年3月1日(含)之后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新上市公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定做好各项资料准备工作,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18.《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五、个人持有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上市公司限售股,在公司上市前,个人应委托拟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

  第十条 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规定的各项资料。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

  ……

  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六、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

  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对审核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

  税务机关要对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税务中介机构在准入条件、工作程序、鉴证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做好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说明:本文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布的时间倒序排列,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税协法律法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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