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企业工资和企业捐赠的扣除问题”方面是如何规定
2007年03月27日
(一)上世纪80年代,当时国营企业自我财务约束机制不健全、国有资产收益分配制度不完善,为此我国规定了企业工资限额扣除政策,这对于防止企业工资过度发放,调节收入分配,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目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产权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对内资企业取消了工资限额扣除政策,实行与外资企业一致的工资支出据实扣除政策,使企业工资支出得到足额补偿,可以进一步降低内资企业的税负水平。
(二)新税法进一步扩大了税收支持社会公益捐赠的力度,将内资企业和单位的捐赠税前扣除比例由3%提高至12%.同时,借鉴国际通行作法,将现行对外资企业捐赠税前扣除从无比例限制统一到12%的比例上,实行内外资企业一致的政策。12%的捐赠扣除比例在国际上属于较高水平,如美国为10%,韩国为7%,荷兰为6%,比利时为5%,俄罗斯最高为10%,台湾地区为10%等。新税法将捐赠税前扣除比例定为12%,是指企业捐赠金额相当于企业利润12%的部分都可以得到扣除。按照上述税前扣除比例和目前企业公益性捐赠的一般水平,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基本上可以在税前扣除。实行捐赠扣除比例限制,主要是为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部分企业利用捐赠扣除达到少缴税的目的,这是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