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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部分企业存在一直无租使用其他企业或个人房产的现象。许多企业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方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因此认为该房产既未计入本企业固定资产,也未提取折旧。自己既然不拥有该房产产权,就不应该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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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7款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因此,企业无租使用其他企业或个人的房产,应该代缴房产税。由于无租使用他人房产,不能以租金作为计算依据,因此对该项房产税的计算应使用从价计征的方法,即按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30%后的余值,按税率1.2%计算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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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税法对无租使用房产的纳税义务人已有明确规定,即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纳税人如有存在类似情况,应尽快补缴税款,否则税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还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纳税人为了少缴或者不缴税款而采取偷税的手段,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朱永</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