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息应收票据的会计处理
<TABLE width="100%">
<TR>
<TD class=txt18 align=middle></TD></TR>
<TR>
<TD class=p1 align=middle></TD></TR>
<TR>
<TD class=p1 align=middle>钟骏华 梅玲</TD></TR>
<TR>
<TD class=p1 align=right>中国财经报 </TD></TR>
<TR>
<TD class=14under><!--enpcontent--> 在我国,应收票据就是指商业汇票。按照是否计息,商业汇票可分为不带息商业汇票和带息商业汇票。不带息商业汇票的会计处理相对比较简单,带息商业汇票在实务操作中却往往容易出错,比如票据贴现时贴现天数的计算,看似简单的一个小问题,倘若没有掌握正确的计算方法,往往会算错。
&nb
<TABLE align=left>
<TR>
<TD></TD></TR></TABLE>sp;
<b>贴现天数的计算
</b>例题1:2003年5月15日,大连某公司持所收取的出票日期为2月28日、期限为6个月、承兑人为上海某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贴现,则
贴现天数=(31-15)+30+31+31+3=111(天)
<b> 到期日的确定
</b>贴现天数是指贴现日与票据到期日之间的天数,因此,正确地确定票据到期日是正确地计算贴现天数的前提。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票据期限用月或日表示。票据按月表示时,月末签发的票据,不论月份大小,以到期月份的月末那一天为到期日,即遵循月末对月末原则。比如,4月30日签发、期限为3个月的票据到期日为7月31日,同理,非闰年的2月只有28天,2月28日签发、期限为6个月的票据到期日应为8月31日,而不是8月28日。
<b> 贴现天数的计算方法
</b>计算贴现天数时,贴现日和到期日只能计算其中的一天,即“算头不算尾”或“算尾不算头”,其实,也就是头尾只能计算一天。
在许多会计教材(包括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中,计算贴现天数的公式为:
贴现天数=贴现日至票据大到期日实际天数-1
在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中有一个例题:某企业5月2日贴现一张到期日为9月23日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天数=30+30+31+31+23-1=144天。
笔者认为,这种用所谓的实际天数减一的方法很不科学,它使得每次运算都必须带上减一这个尾巴,而且令人费解的是,上式中的第一个“30”是从何而来呢?
根据生活经验可知,当两个日期之间做一次减法,自然就是头尾只计算了一天,比如,周一到周三的天数,头尾只计算一天的话为2(3-1)天。因此,贴现天数的计算公式可以归纳为:
贴现天数=(贴现当月月末-贴现日)+整月天数+到期日
其中:贴现当月月末是指贴现当月的最后一天的日期号数,比如教材例题5月2日贴现,则贴现当月月末就是5月月末即31日;贴现日和到期日都是指日期号数。
按照这种方法,教材例题贴现天数的计算过程为:
贴现天数=(31-2)+30+31+31+23=144
可见,计算结果是一样的。
例题1中,5月15日贴现到期日为8月31日的票据(暂不考虑异地票据加划款期):
贴现天数=(31-15)+30+31+31=108
承兑人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时,贴现天数加三天的划款日期
例题1中,该票据正确的贴现天数为:贴现天数=(31-15)+30+31+31+3=111(天)
<b> 带息票据的账务处理
</b>例题2:2003年5月2日,大连风云公司收到一张上海中天公司出具的、用于抵付赊欠本公司货款的商业承兑汇票。该票据为4月30日签发,期限为6个月,面值为120000元,票面利率为10%。同年7月6日,风云公司持该票据到银行申请贴现,银行年贴现率为12%。2003年10月31日,票据到期,中天公司的银行账户不足支付,银行从风云公司账户中划回票据款。
则风云公司有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票据时
借:应收票据120000
贷:应收账款120000
(2)中期期末即6月30日计息
根据有关制度规定,企业应于期末(包括中期期末和年度终了)计算票据利息,而在实务中,中期期末计息往往容易被遗忘。
应计利息=120000×10%×2÷12=2000
借:应收票据2000
贷:财务费用2000
(3)票据贴现时
票据到期价值=120000×(1+10%×6÷12)=126000
票据到期日为10月31日
贴现天数=(31-6)+31+30+31+3=120
贴现息=126000×12%×120÷360=5040
贴现净额=126000-5040=120960
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120000+2000=122000
实际收到的金额低于应收票据账面价值1040(122000-120960)元,计入财务费用。
借:银行存款120960
财务费用1040
贷:应收票据122000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应收票据”的金额不仅包括票据面值,也应包括计提的利息。
(4)10月31日将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
如果贴现的商业汇票到期,承兑人的银行账户不足支付,银行即将已贴现的票据退回申请贴现的企业,同时从贴现企业的账户中将票据款划回。此时,贴现企业应按所付票据本息转作“应收账款”,借记“应收账款”,贷记“银行存款”。需要说明的是,转作应收账款的金额应该是票据的到期价值,而不是企业贴现时取得的贴现净额。
借:应收账款126000
贷:银行存款126000
如果风云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也不足,银行将作为逾期贷款处理,这时风云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126000
贷:短期借款126000
<b> 应收账款转让
</b>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物资成本的价值,借记“在途物资”、“原材料”等科目,按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需要指出的是,在背书转让带息票据时,所转让票据的实际价值应是票据的到期价值,而账务处理冲销的是包含已计提利息的账面价值。
例题3:2003年5月2日,大连风云公司取得一张4月30日签发、面值为120000元、期限为6个月、票面利率为10%的商业承兑汇票。同年7月6日,风云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A企业以向其购得一批原材料,该批原材料的价值为8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3600元,差额款项转入银行存款。
则风云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由于6月30日票据已经计提利息,所以背书转让时其账面价值为:
120000+120000×10%×2÷12=122000
票据到期价值=120000×(1+10%×6÷12)=126000
票据到期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4000(126000-122000)元,是票据未计提的利息,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票据到期价值与采购款的差额=126000-(80000+13600)=32400
借:物资采购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款)13600
银行存款32400
贷:应收票据122000
财务费用4000
<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
try
{
showAd(3,0,1);
}
catch(ex){}
</SCRIPT>
<!--/enpcontent--></TD></TR></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