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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公司是一家县级石油公司,由于债务沉重,已接近破产,被银行起诉索债。经法院调解我们与银行达成了以资抵贷的协议,但此项工作的有关涉税事宜我们不太清楚,查阅手头资料亦找不到明确依据,特请教如下:(1)企业由于无力还贷,被银行起诉到法院,经法院调解达成以资抵贷协议,企业用的部分厂房、设备、土地等资产抵偿所欠银行债务,是否应缴纳不动产销售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2)如需要缴税,纳税日期应从何时计算?缴税基数如何确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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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国税发[1993]149号通知明确: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贵公司无力归还贷款,以部分厂房抵作贷款本息,这表明房屋的所有权被贵公司有偿转让给银行,贵公司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厂房的作价金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问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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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国税发[1993]149号通知明确: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贵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抵作贷款本息,同样应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土地使用权的作价金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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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贵公司如果以厂房、土地使用权抵作贷款本息,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转让旧厂房,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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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另外,如果具备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明确的三个条件(即,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可免予征收增值税。</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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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有关税收外,贵公司还需缴纳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里不一一叙述。</P></A></TD></TR></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