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前留抵增值税进项税如何处理?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时间:2021-09-30
企业注销前留抵增值税进项税如何处理?
解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在企业注销前,存在留底税额的,可能存在两种情况:1、注销前还存在存货、固定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2、注销前已经不存在非货币性资产。
在企业注销前,如果还存在非货币性资产的,需要销售变现或者分配给股东(投资者)等,无论是销售还是分配等视同销售,都会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留抵税额应先从销项税额抵扣。
如果抵扣后还有留抵税额,或注销前已经不存在非货币性资产但有留抵税额的,企业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时,可以依法减除。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因此,企业注销前还有的留抵税额就是上述“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可以作为“相关税费”,在计算清算所得时减除。
企业要注销,增值税有留抵和待认证怎么办?
帐务处理正确的情况下,为什么会有留抵或待认证?
1、采购大量商存,用于后期价格上涨(存茅台)
2、采购大量商存,后期市场价格下降(BB机)
3、采购固定资产,已认证抵扣
4、政策导向产品,(居民用煤炭制品,增加附品价格低,市场价格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做注销税务登记前,有商品或者没有商品,但有留抵税额怎么处理?
首先进行库存商品盘点。
一、库存有商品处理办法
1.账面库存与实物库存不符时,
如果账面库存大于实际库存,说明有商品销售不记账,将账面库存金额大于实物库存的差额计算补交增值税;
如果账面库存小于实际库存,说明有购进货物不记账,应将货物退还给销货方。
2.账面库存与实物库存相符时,
企业清算时应先进行资产评估、清查,对存货非正常损失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需补缴增值税,调减增值税留抵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企业清算时,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在向股东分配剩余资产前,需以销售、抵顶债务方式处理存货等资产时,可以用增值税销项税金抵减留抵税额,留抵税额抵顶完毕的,需缴纳增值税;
留抵税金未抵减完毕并将存货等资产作为剩余财产向股东分配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退税。
鉴于留抵税额属于“应交税费”的一项内容,应作为“负债清偿损益”处理。应将其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国税函[2009]388号)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第9行“应交税费”中,并以此在清算申报表主表第2行“负债清偿损益”中反映。
二、库存无商品但有留抵税额处理办法
1.期末留抵税额是由于本期进项税额大于本期销项税额形成的。如果没有库存,期末仍然有留抵税额,
原因有二:
其一,售价低于成本销售,
其二,销售商品不计收入,但销售成本已结转。
2.处理办法。如果是因管理不善造成售价低于成本销售,存货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在营业外支出列支,留抵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是市场原因造成售价低于成本销售,根据财税〔2005〕165号文件规定,留抵税额不予退税。(建议留存相关证据)
如果属于销售商品不计收入,但销售成本已结转,应做无票收入处理,补交增值税,属于逃税的按征管法规定处罚。
企业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时,可以依法减除。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因此,企业注销前还有的留抵税额就是上述“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可以作为“相关税费”,在计算清算所得时减除。
来源:办税服务中心 作者:王金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