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固定资产调拨给分公司使用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行为?
我公司属于机械设备租赁公司,用于租赁的器械都是由总公司调拨过来使用的。那请问下总公司调拨设备给分公司的是否属于应税行为?需要开发票么?
1、增值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由于总公司与分公司同属于一个法律主体,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未发生变化,同时根据税法规定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行为需要视同销售,贵公司的固定资产调拨只是用于分公司使用,不属于销售行为,则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2、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企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这种设备调拨有两种处理方式:
1、账上资产作转移处理:
分公司收到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贷:其他应付款
总公司作财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贷:固定资产
2、账上不作资产转移,总公司每月计提折旧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累计折旧
分公司作财务处理:
借:成本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