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提高知名度而印制宣传资料,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购进礼品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新闻来源:《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11.06.09
问:公司为提高知名度而印制宣传资料(传单和广告手册)向公众发放,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何确定销售额?我公司为了开拓市场,采购了一些礼品(如模型、小工具、雨具等)送给参加订货会的客户。请问,购进礼品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上述公司发放宣传资料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行为。而采购礼品赠送客户,则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