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需安装调试加油设备如何开具发票?
来源:财税实务问答 作者:中国税网 日期:2012-12-12
问:企业A销售加油设备给加油站B,约定安装运行加油设备之后,企业A开具发票,加油站支付货款。企业A委托企业C安装并调试上述销售的加油设备,其中企业C有安装加油设备经营范围及资质,同时企业C在安装调试过程中会用到一些辅料、配件,企业A与企业C约定,安装运行加油设备之后,企业C开具发票,企业A支付货款。
企业A向企业C取得什么类型的发票,其中发票中的劳务或者货物名称内容是什么?企业A向企业B开具什么类型的发票,其中发票中的劳务或者货物名称内容是什么?
答:1、C企业开具发票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二)安装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判断企业C提供的是安装行为,设备安装属于“营业税”中的“建筑业”税目。因此,企业C应向企业A开具建筑业发票,发票中的“工程项目名称”一栏应填写“设备安装费”。
2、企业A向企业B销售货物并同时提供安装劳务,虽然安装业务不是由企业A本身提供,但对于企业B来说,其只对企业A结算货款和安装费用。如企业A不属于生产设备单位,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对照上述规定,A企业应就销售货物和安装费用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