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清单能否视为正式票据抵扣?
来源:财税实务问答 作者:中国税网 日期:2012-08-27
问:信托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开具自己印制的借款利息单据,借款人能否作为正式票据税前扣除?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62号)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证券公司),在取得利息收入、结算收入、经营证券收入及其他应征营业税的收入时,应统一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因此,信托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借款人收取利息时,应当开具发票,而不应以自己印制的借款利息单据代替,借款人不能将其作为正式票据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