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企业省内零售店调货物是否涉增值税?
问:某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在一个省内(不同县市)设有数间零售店,以便商品滞销或不适销对路时各店间互相调拨货物,及时将货物推销出去。但是在调拨时,店与店之间不作购销处理。例如:甲地店将货物调往乙地店时,甲地店不作销售处理,乙地店收到货物作销售后,即申报缴纳增值税。请问甲地店调出货物时是否缴纳增值税?如果甲地店调出货物时要缴纳增值税,乙地店没有得到抵扣,岂不是重征了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关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规定,(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对于上述条款中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首先设在非同一县(市)甲、乙机构间移送货物行为中,“乙地店收到货物作销售”,属于受货机构同时发生了开票与收款的情形,甲、乙机构间移送货物应按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其次,甲、乙机构间移送货物按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甲机构应按规定给乙机构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