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分成如何纳税?
问:A公司旗下的某餐馆由于经营面积不够,2009年将其相邻的关联公司B公司的部分面积占用作为联营。为了便于管理,联营约定该餐馆统一由A公司经营管理,并购买发票和缴纳经营的营业税和附加。年末,B公司向A公司收取税前分利。请问B公司向A公司收取税前分利是否符合税法?若符合,B公司可否出具收据给A公司,A公司做税前抵扣;或若B公司出具发票,并补交营业税及附加,A公司是否可以凭发票税前抵扣?
答:第一种情形,B公司将经营场地作为联营方投资入股。这种情况通常应该要进行经营场地的所有权变更。投资分红属于税后利润分配,不涉及发票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如果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只收取固定利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规定,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第二种情形,B公司仅提供经营场地的使用权。这种情况通常不需要进行经营场地的所有权变更。
这种情形下,B公司向A公司收取的税前分利实质上属于租赁场地收入。B公司应就该部分收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租赁业营业税,并向A公司出具正规租赁劳务发票,A公司据此企业所得税前申报扣除。
提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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