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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控制权可否作为居民企业的判定条件?

拥有控制权可否作为居民企业的判定条件?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07-16


  问:当某境内自然人对境外上市公司拥有实际管理控制权或相对控股权时,该上市公司主体是否会成为“中国居民企业”?当某境内自然人对境外上市公司拥有实际管理控制权或相对控股权时,该上市公司主体控股设立的企业是否会成为“中国居民企业”?

  答:中国居民企业的定义: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因而,对于问题涉及的两个企业,第一个条件不符合,即这两个企业均为境外上市公司,并非在我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对于第二个条件,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应按下述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第一条规定,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

  第二条规定,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四)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问题所述的两种情况,出资人均为自然人,只是由境内自然人对境外企业出资并实际管理或者控制,不符合上述第一条判定居民企业的前提条件,“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该认定办法明确规定出资者应为境内企业,对于自然人出资的情况不能将其认定为居民企业。

  从所述的两种情况来看,第二种情况,如果所谓的“该上市公司主体控股设立的企业”是在境内成立的则为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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