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方运输发生的运费能否抵扣进项税?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05-07
问:A有限公司委托阳光运输公司为其运输外销产品,并签订运输合同,2008年度A公司发生运输费用800万元,其中:300万元由阳光运输公司运输负责完成,另500万元由于阳光运输公司生产能力饱和,不能自行运输,由阳光运输公司委托春光运输公司运输,春光运输公司开具运输发票500万元与阳光运输公司结算,阳光运输公司再开具运输发票500万元与A有限公司结算;A公司在2008年度按运输费用800万元的7%进行抵扣。请问这种抵扣处理妥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因此,在税收管理中,税务部门认可运输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贵公司所述的阳光运输公司与春光运输公司之间的业务,如为真实的经济业务,同时阳光运输公司开具发票所注明事项与贵公司实际销售的货物数量等指标相符。我们认为贵公司取得阳光公司开具的运输发票符合上述可抵扣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