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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国产设备转让,请问是否需要退还已收到的退税款?

未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国产设备转让,请问是否需要退还已收到的退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并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如果企业将该未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国产设备转让,请问是否需要退还已收到的退税款?如何计算?  
  

  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按下列计算公式补征其已退税款: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热点问题答案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9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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