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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扣除需取得什么票据?

捐赠扣除需取得什么票据?

      
   
  一家私营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向灾区的捐款20万元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税务机关在审查时认为这笔捐款不能在税前扣除,因为企业没有取得合法票据。这里提醒纳税人,捐款时,勿忘取得合法规范票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19号)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30%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捐赠要在税前扣除,取得合法票据是关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按照税法相关规定,捐赠票据具有税前扣除功能,因此捐赠票据的合法取得显得很重要。捐赠票据开具得不规范,就可能会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而以不合格的票据入账,也会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目前,捐赠票据的开具和管理环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捐赠主体混淆,捐款票据开具不当。有的单位,把员工的捐款以单位名义捐赠,单位则将捐赠票据入账列支并在税前抵扣。这样,单位就可以合理支出这笔资金以便随意支配,可是国家的税款却随之流失。二是票据开具不规范。有的票据没有开具捐赠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用简称,有的票据漏项、错开、填写不全等,都会造成票据不能税前扣除的后果。三是向公众募捐票据存在盲区。某些社团、企业通过现场或网络向社会公众募捐,筹集善款支援灾区,这部分捐赠票据怎么开具、取得,如何监管存在盲区。四是实物捐赠的票据开具不规范,计价方式不统一。
  那么,受赠单位和个人应如何正确填开捐赠票据,捐赠者又如何取得合法票据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纳税人不允许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根据以上规定,捐赠票据开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该出具票据,在“捐赠者”一栏填写单位或个人的全称,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对于捐赠后不要捐赠票据的自然人,受赠机构也应及时据实填写捐赠票据,并在“捐赠者”栏标明“不受票”字样,然后将票据的收据联交由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将该部分捐款的记账联、收据联均作为凭证单独入账。
  二、对于由法人单位发起的内部员工捐赠,员工个人不需要票据的,出具票据时,应在“捐赠者”一栏填写某单位员工、多少人等,并将具体员工名单附在捐赠票据后面,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单位员工的捐款不能在单位账目内列支。员工个人需要票据的,由单位统一按捐赠名单向受赠机构索取。对于部分将单位捐赠和员工捐赠混合后一次性捐赠的,要分清两者的捐款数额,分别出具票据,并分别按规定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
  三、对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面向本组织以外的社会公众募捐的善款进行的捐赠,应在捐赠票据注明“募集”字样,并告知募集者应该将票据向所募集的公众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募集者不能将票据在该单位账目列支。对于自然人群体自发组织起来进行捐款,比如网络QQ群、论坛网友等,应视向自然人出具捐款票据,并在“捐赠人”栏标明群体的确切名称,且不能作为该组织的税前扣除凭证。
  四、对于以实物形式进行的捐赠,票据的“货币种类”栏应标明“实物”。捐赠项目栏依次填写实物名称、单价、数量、合计。捐赠实物品种较多的,制作捐赠清单,附于票据记账联后入账。全新实物的折价方式有两种:一是有采购发票的,应以采购发票为准,出具捐赠票据的同时,应将采购发票复印件粘贴于捐赠票据的记账联后一并入账。二是对于没有采购发票的大宗物品,应根据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公允价值评估书来认定捐赠价值,并将该评估证书副本附于捐赠票据记账联后入账。对于自然人的少量非采购实物捐赠,可按市场公允价格计价。
  五、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www.ctaxnews.com.cn 2009.05.25   廖永红,李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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