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高新技术企业如何缴纳所得税?
某公司属于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该公司在09年度属于企业所得税减半期,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的有关规定,2009年应该按照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假如该企业在09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请问该企业在09年度能否在15%税率基础上减半征税?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参照上述规定,贵公司不能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