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过渡政策可否与其他优惠政策同时适用?
我公司为资源综合利用的外商投资企业,我公司符合“新税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的相关规定。同时,我公司为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规定,我公司也可以适用过渡政策 (包括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 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及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问题:新税法第三十三条与过渡政策的低税率过渡的安排,及两免三减的安排是否可以同时适用?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贵公司做为适用过渡政策外资投资企业,同时又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对于税率过渡的优惠和对于资源综合利用的收入减计收入的优惠交叉,可以同时享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