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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的财务软件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吗?

购进的财务软件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吗?


2008年01月21日
  
  
问题内容:
  我公司近今年因财务系统升级,购进一公司财务办公软件30万元,已取得对方的增值税发票,其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以下内容如何理解?一般纳税人购买的计算机软件,如果按照财工[1996]41号文应该计入固定资产的,当然其进项税额也就不能抵扣了,但如果是单独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且该软件是作为生产经营管理使用,则并不属上述任何一种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因而只要一般纳税人在购入软件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其进项税额就应该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第24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一并购入的软件,构成固定资产原值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购入的其他软件如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贵公司购买的财务办公软件,如果是随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一并购入,并构成固定资产原值的,不得抵扣迸项税额;如果不是随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一并购入的,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且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二)——(六)项规定的项目,则可以抵扣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1/21  


  


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二)——(六)项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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