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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经营期限不满十年中途改为非生产性企业所享受的定期减免优惠是否追回?

外资企业经营期限不满十年中途改为非生产性企业所享受的定期减免优惠是否追回?

  

   外资企业经营期限不满十年中途改为非生产性企业所享受的定期减免优惠是否追回?谢谢!  
2007-12-5 9:15:38  



国际处信箱税官答复
   您好,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享受定期减免优惠的条件之一必须是生产性企业,而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如果企业定期优惠结束以后改变了生产性企业性质,那么生产性的经营期就没有十年了。  
2007-12-5 2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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