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预缴税款热点问答
来源:上海税务 作者:上海税务
时间:2025-11-17
摘要: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什么情况下建筑企业需要预缴?总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如何预缴?这一期,申税小微整理了一篇建筑行业预缴税款热点问答供大家参考,一起来看一下吧!
问题一: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同一个预缴地有多个项目,每个项目的月销售额都没超过10万元,但是这几个项目合计销售额超过了10万元,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在同一个预缴地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企业,应该把所有项目当月的合计销售额加起来判断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比如,纳税人在同一预缴地现在有两个项目,每个项目的月销售额都是8万元,加起来就是16万元,超过了10万元的标准,那就需要预缴增值税了。
问题二: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如何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问题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时,其中“实际经营收入”是“总包收入”还是“总包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答:“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并非为所得概念,因此并不扣除分包和其他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
问题四:预缴地季销售额未最后超过30万时预缴税款能不能退还?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问题五: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异地项目季度销售额不足30万无需预缴增值税,和自行开具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系吗?
答:和自行开具发票的发票种类没有关系。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供稿:刘志鹏
制作:刘天雯